乙醯胺酚Acetaminophen藥品資訊

乙醯胺酚Acetaminophen藥品資訊

皮膚科  王修含 醫師

乙醯胺酚/ 對位乙醯氨基酚(acetaminophen/ paracetamol)是常用的止痛與退燒藥物,在各醫療科別,包括皮膚科醫師都常開立此藥物,其商品名稱包括:普拿疼、普除痛、安佳熱糖漿、寶可痛錠、歐泄達錠、柔克痛糖漿、熱疼平、愛舒疼……等(來源: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資料庫)。

Acetaminophen是歷史悠久的鎮痛止熱藥物,同一成份,雖有多種廠牌名稱 (如普拿疼、普除痛、安佳熱糖漿、寶可痛錠、歐泄達錠、柔克痛糖漿、熱疼平、愛舒疼……等),但若成份與劑量相同,其藥效作用皆相同,只要是獲得衛福部食藥署許可的廠牌,皆可彼此替代使用。本圖為成人常見的500 mg劑型。

作用機轉

1. 止痛作用:作用在中樞神經系統,提高疼痛閥值(pain threshold),達到鎮痛效果。


2. 退燒作用:作用在中樞神經系統下視丘的熱調節中樞,產生血管擴張現象,因此可增加經由皮膚的熱能散失速度,降低體溫,達到解熱效果。


3. 消炎作用:由於發炎病灶的過氧化物(peroxides)會減低乙醯胺酚的作用,因此與「非類固醇消炎藥」(Non-Steroidal Anti-Inflammatory Drug, NSAIDs)相比,乙醯胺酚的消炎效果非常微弱,故通常認為乙醯胺酚不具消炎作用

「非類固醇消炎藥」(Non-Steroidal Anti-Inflammatory Drug, NSAIDs)亦有鎮痛與解熱效果,但比乙醯胺酚多了消炎作用,此類藥物包括:aspirin, ibuprofen, diclofenac...等。NSAIDs亦可抑制第二型環氧化酶COX-2的活性,減少前列腺素合成,緩解發炎反應,

當身體處於發炎狀態時,會使血管擴張,增加血管通透性,增強發炎性介質第二型環氧化酶(COX-2)的作用。雖然乙醯胺酚與NSAIDs都可抑制COX-2,但發炎病灶有高濃度的活性化合物(reactive compounds),例如lipid peroxides與peroxynitrate,這些活性物質雖不影響NSAIDs,但會減低乙醯胺酚的消炎作用。


乙醯胺酚可抑制「環氧化酶」(cyclooxygenase, COX),而且對COX-2有高度選擇性,且乙醯胺酚不會抑制血栓素(thromboxanes)的形成。


非類固醇消炎藥對環氧化酶的抑制作用是可逆的動態平衡反應,因此治療效果與血中藥物濃度高度相關,但乙醯水楊酸(俗稱阿斯匹靈/阿司匹林/aspirin),則會不可逆地結合血小板中環氧化酶活性中心的絲胺酸(serine),進而抑制形成血栓素,而且由於血小板缺乏細胞核,無法合成新酵素,可延長此抑作用的時間,因此可服用aspirin防止血栓形成,可預防心血管疾病,但乙醯水楊酸也造成腦部、腸胃黏膜容易出血的副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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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謝途徑與毒性

乙醯胺酚主要經由肝臟代謝,所以服用超過7.5克或每公斤體重超過150 mg可能會導致肝中毒。更精確地說,單次服用乙醯胺酚,會出現明顯肝毒性的最小毒性劑量如下:
    成人:7.5-10 g
    嬰幼兒與孩童:150 mg/kg;介於1至6歲的健康兒童則為 200 mg/kg
(資料來源:http://emedicine.medscape.com/article/820200-overview)

一般肝功能正常的成人與嬰幼兒都可安全服用乙醯胺酚,但服藥期間不可喝酒

若有肝臟疾病,例如肝炎(包括B型肝炎、C型肝炎)、肝功能障礙、肝硬化或其它肝病的患者須謹慎服用。


Acetaminophen成分藥品安全資訊風險溝通表

公告日期:2018年4月,資料來源:財團法人藥害救濟基金會

藥品成分

Acetaminophenparacetamol

藥品名稱及許可證字號

衛生福利部核准含acetaminophenparacetamol)成分藥品製劑許可證共1151張,其中緩釋劑型共3張(包含單方製劑:衛署藥輸字第024335號普拿疼肌肉關節長效錠、衛署藥製字第048970號理冒治痛長效錠 650毫克及複方製劑:衛部藥輸字第026598號保寧緩釋錠 -成分為acetaminophentramadol HCl)。網址: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適應症

解熱、鎮痛。

藥理作用機轉

經由提昇疼痛閥值而產生鎮痛作用,並經由作用於下視丘體溫調節中樞以產生解熱效能。

訊息緣由

2018/02/19 歐盟EMA發布,由於目前尚無適當之治療方法來處理含acetaminophenparacetamol)成分緩釋劑型藥品過量之情況,將暫停該類藥品販售許可。網址:歐盟EMA公告原址

藥品安全有關資訊分析及描述

  1. 歐盟EMA評估後認為,含acetaminophenparacetamol)成分緩釋劑型藥品之藥物動力學與速效劑型(immediate-release)不同,目前治療速效劑型過量之方法並不適用於治療緩釋劑型過量,且許多acetaminophen過量的案例,並無法判斷導致過量之劑型。
  2. 因目前尚未能有效管控含acetaminophenparacetamol)成分緩釋劑型藥品過量之風險,EMA將暫停該類藥品之販售許可,直到藥商提出可有效降低該類藥品過量風險之管控措施。
  3. 另含acetaminophenparacetamol)成分速效劑型藥品並未受此次決議影響,仍可繼續使用。

食品藥物管理署風險溝通說明

食品藥物管理署說明:

  1. 有關含acetaminophen成分藥品過量之風險,本署業於103年進行評估,並於104年公告要求該成分藥品之中文仿單應加刊過量相關內容。
  2. 經查,我國核准含acetaminophenparacetamol)成分緩釋劑型藥品共3項,其中文仿單均已於「警語」處刊載:「醫療人員應囑咐病人,病人亦應注意藥品的標示中是否含有acetaminophenparacetamol成分,不可同時使用超過一種以上含有acetaminophen成分之藥品。如果一天誤服超過4,000毫克的acetaminophen,即使並未感覺不適,也應立即就醫」。
  3. 本署將持續宣導教育民眾正確用藥知識,建立良好用藥行為模式,減少併用或誤用藥品之情形。

醫療人員應注意事項:

  1. 醫師處方或藥師交付含acetaminophen成分藥品時,應提醒病人應遵照醫囑使用,且應避免併服含酒精性飲料,並詢問病人是否有使用其他可能含該成分之藥品,以避免病人因重複用藥或劑量過高而發生肝損傷之情形。
  2. Acetaminophen過量最嚴重之不良反應為致命性之肝臟壞死,亦可能發生腎小管壞死,低血糖昏迷以及凝血異常之不良反應。用藥過量之肝毒性早期症狀可能包括:噁心,嘔吐,出汗和全身不適。肝毒性的臨床及實驗室證據可能要等到攝入後48~72小時才明顯可見。

病人應注意事項:

  1. 就診時,應主動告知醫師目前的用藥情形;購買指示藥品時,亦應告知藥師所有正在服用的藥物,以避免重複使用同一成分藥品,造成劑量過高而發生藥物不良反應。
  2. 使用含acetaminophen成分藥品時,應遵照醫囑使用,且不應飲酒或併服含酒精之飲料。
  3. 過量服用acetaminophen可能是因想要獲得更大的疼痛緩解效果, 或是在不知道的情況下同時使用了其他同樣含有acetaminophen成分之藥品,因而造成用藥過量。應注意藥品的標示中是否含有acetaminophen paracetamol成分,不可同時使用超過一種以上含有acetaminophen成分之藥品。
  4. 服用過量acetaminophen會在服藥24小時內看到初期症狀,可能包括:胃腸道不適、厭食、噁心、嘔吐、不適、蒼白及出汗。如果一天誤服超過4,000毫克的acetaminophen,即使並未感覺不適,也應立即就醫。

醫療人員或病人懷疑因為使用(服用)藥品導致不良反應發生時,請立即通報給衛生福利部所建置之全國藥物不良反應通報中心,並副知所屬廠商,藥物不良反應通報專線02-2396-0100,網站:https://adr.fda.gov.tw;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獲知藥品安全訊息時,均會蒐集彙整相關資料進行評估,並對於新增之藥品風險採取對應之風險管控措施。

 

常用藥物Acetaminophen 成分藥品安全資訊

2014 年1 月14 日美國FDA 建議醫療人員停止處方及調劑含acetaminophen成分含量超過325 mg 之複方藥品,以降低因病人誤用,導致過量使用之風險。
1. 美國FDA 為避免病人因誤用acetaminophen 成分藥品,導致過量使用而發生肝損傷之風險,故建議:
(1) 醫療人員停止處方及調劑含acetaminophen 成分含量超過325 mg 之複方藥品。
(2) 藥師接獲含acetaminophen 成分含量超過325 mg 之複方藥品處方時,應與醫師討論處方含量小於325 mg 之acetaminophen 複方藥品。
(3) 必要時仍可使用兩錠(膠囊)之劑量,總量為650 mg。
(4) 醫療人員處方acetaminophen 與opioid 類藥品之複方產品時,應注意各別成分含量。
2. 美國FDA 說明,常發現病人誤用acetaminophen 成分藥品之情形,包括:
(1) 病人於24 小時內,使用超過醫囑之劑量。
(2) 同時使用多種含acetaminophen 成分藥品。
(3) 同時使用含酒精之飲料。

資料來源: 藥物安全簡訊 -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提供
http://www.fda.gov.tw/tc/includes/SiteListGetFile.ashx?mid=133&id=14042&chk=8d963016-ada6-477b-9e8a-38574f468472

刊載出處:藥物安全簡訊 Drug Safety Newsletter
2014.March Vol.45  中華郵政台北雜字第 1891 號執照登記為雜誌交寄
財團法人藥害救濟基金會 Taiwan Drug Relief Foundation
全國藥物不良反應通報中心 National Reporting Center of Adverse Drug Reaction in Taiwan

參考資料:

1. Paediatr Anaesth. 2008 Oct;18(10):915-21. doi: 10.1111/j.1460-9592.2008.02764.x.
Paracetamol (Acetaminophen): mechanisms of action.
Anderson BJ1.

2. FASEB J. 2008 Jan;22(1):215-24. Epub 2007 Aug 27.
Acetaminophen inhibits prostanoid synthesis by scavenging the PGHS-activator peroxynitrite.
Schildknecht S, Daiber A, Ghisla S, Cohen RA, Bachschmid 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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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台大醫院Acetaminophen藥物資料參考例:
1. 錠劑

藥品詳細資料


2. 糖漿

藥品詳細資料

3. 管制藥品(複方錠)

藥品詳細資料



附錄:


Acetaminophen成分藥品安全資訊風險溝通表

 

藥品成分

Acetaminophen

藥品名稱
及許可證字號

衛生福利部核准含acetaminophen成分含量超過325mg之複方藥品共計124張許可證。網址:

http://www.fda.gov.tw/MLMS/(S(nvhfdj55r4h0c255epbnkjat))/H0001.aspx

適應症
解熱、鎮痛。
藥理作用機轉
1.    作用於中樞神經系統,可提高痛閥(pain threshold)而產生鎮痛作用。
2.    作用於中樞神經系統內之熱調節中樞,使皮下血管擴張讓體溫下降而達解熱之效果。
訊息緣由
2014/1/14美國FDA建議醫療人員停止處方及調劑acetaminophen成分含量超過325mg之複方藥品,以降低因病人誤用,導致過量使用之風險。網址:http://www.fda.gov/Safety/MedWatch/SafetyInformation/SafetyAlertsforHumanMedicalProducts/ucm381650.htm
藥品安全有關資訊分析及描述
1.      美國FDA為避免病人因誤用acetaminophen成分藥品,導致過量使用而發 生肝損傷之風險,故建議:
(1)       醫療人員停止處方及調劑acetaminophen成分含量超過325mg之複方藥品
(2)       藥師接獲acetaminophen成分含量超過325mg複方藥品處方時,應與醫師討論處方含量小於325 mgacetaminophen複方藥品。
(3)       必要時仍可使用兩錠(膠囊)之劑量,總量為650 mg
(4)       醫療人員處方acetaminophenopioid類藥品之複方產品時,應注意各別成分含量。
2.      美國FDA說明,常發現病人誤用acetaminophen成分藥品之情形,包括:
(1)          病人於24小時內,使用超過醫囑之劑量。
(2)同時使用多種含acetaminophen成分藥品。
(3)同時使用含酒精之飲料。
TFDA風險溝通說明
  食品藥物管理署後續措施:
1.    我國曾於 98年及100年發布新聞稿,說明長期或過量使用含acetaminophen成分藥品可能導致病人嚴重肝臟傷害,以提醒民眾及醫療人員注意該風險,並於102年將止痛藥品列為用藥安全宣導之重點。
2.    我國指示藥品審查基準,以規範含acetaminophen成分之藥品,其仿單警語應加註「酒精警語:不得併服含酒精飲料,因為acetaminophen (paracetamol)可能造成肝損害」。
3.    本署將蒐集我國該藥品過量使用情形之相關資料,以評估是否採取進行之管控措施。
  醫療人員應注意事項:
醫師處方或藥師交付含acetaminophen成分藥品時,應提醒病人應遵照醫囑使用,且應避免併服含酒精性飲料,並詢問病人是否有使用其他可能含該成分藥品之情形,以避免病人因重複用藥或劑量過高而發生肝損傷之情形。
  病人應注意事項:
1.       使用含acetaminophen成分藥品治療時,應遵照醫囑使用,且不應飲酒或併服含酒精之飲料。
2.       病人於就診時,應告知醫師目前的用藥情形,於購買指示藥品時,應告知藥師所有正在服用的藥物,以避免重複使用含該成分藥品,造成劑量過高而發生藥物不良反應。
醫療人員或病人懷疑因為使用(服用)藥品導致不良反應發生時,請立即通報給衛生福利部所建置之全國藥物不良反應通報中心,並副知所屬廠商,藥物不良反應通報專線02-2396-0100,網站:http://adr.fda.gov.tw





藥品安全資訊(藥物安全簡訊) -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提供

一、Acetaminophen 成分藥品安全資訊

2014 年1 月14 日美國FDA 建議醫療人員停止處方及調劑含acetaminophen成分含量超過325 mg 之複方藥品,以降低因病人誤用,導致過量使用之風險。
1. 美國FDA 為避免病人因誤用acetaminophen 成分藥品,導致過量使用而發生肝損傷之風險,故建議:
(1) 醫療人員停止處方及調劑含acetaminophen 成分含量超過325 mg 之複方藥品。
(2) 藥師接獲含acetaminophen 成分含量超過325 mg 之複方藥品處方時,應與醫師討論處方含量小於325 mg 之acetaminophen 複方藥品。
(3) 必要時仍可使用兩錠(膠囊)之劑量,總量為650 mg。
(4) 醫療人員處方acetaminophen 與opioid 類藥品之複方產品時,應注意各別成分含量。
2. 美國FDA 說明,常發現病人誤用acetaminophen 成分藥品之情形,包括:
(1) 病人於24 小時內,使用超過醫囑之劑量。
(2) 同時使用多種含acetaminophen 成分藥品。
(3) 同時使用含酒精之飲料。

食品藥物管理署後續措施:

1. 我國曾於 98 年及100 年發布新聞稿,說明長期或過量使用含acetaminophen成分藥品可能導致病人嚴重肝臟傷害,以提醒民眾及醫療人員注意該風險,並於102 年將止痛藥品列為用藥安全宣導之重點。
2. 我國指示藥品審查基準,以規範含acetaminophen 成分之藥品,其仿單警語應加註「酒精警語:不得併服含酒精飲料,因為acetaminophen (paracetamol)可能造成肝損害」。
3. 食品藥物管理署將蒐集我國該藥品過量使用情形之相關資料,以評估是否採取進行之管控措施。

醫療人員應注意事項:

醫師處方或藥師交付含acetaminophen 成分藥品時,應提醒病人應遵照醫囑使用,且應避免併服含酒精性飲料,並詢問病人是否有使用其他可能含該成分藥品之情形,以避免病人因重複用藥或劑量過高而發生肝損傷之情形。

病人應注意事項:

1. 使用含acetaminophen 成分藥品治療時,應遵照醫囑使用,且不應飲酒或併服含酒精之飲料。
2. 病人於就診時,應告知醫師目前的用藥情形,於購買指示藥品時,應告知藥師所有正在服用的藥物,以避免重複使用含該成分藥品,造成劑量過高而發生藥物不良反應。

相關訊息與連結請參考下列網址:

http://www.fda.gov/Safety/MedWatch/SafetyInformation/SafetyAlertsforHumanMedicalProducts/ucm381650.htm


二、短效型 β-agonists 類藥品安全資訊

歐盟 EMA 發布有關 fenoterol, hexoprenaline, isoxsuprine, ritodrine, salbutamol, terbutaline 等 6 項成分之短效型 β-agonists 藥品療效及安全性再評估結果,認為該等藥品應用於產科相關適應症時,其心血管之風險大於效益,故建議限縮其使用。
1. 歐盟 EMA 依據國外臨床試驗、上市後通報及文獻指出,前開 6 項成分之短效型 β-agonists 藥品用於產科相關適應症可能會對母親和胎兒造成嚴重的心血管副作用風險,尤其是於長時間的使用下(超過 48 小時)。
2. 有關該等成分之短效型 β-agonists 藥品,經歐盟 EMA 評估其用於產科相關適應症之臨床效益及風險:
(1) 口服與栓劑劑型藥品:經評估其風險高於其效益,故歐盟 EMA 建議不應再用於產科相關適應症,如:預防早產或緩解子宮過度收縮。
(2) 注射劑型:於特定適應症下之效益仍高於其心血管風險,故歐盟 EMA限用於可於密切監控下短時間(不超過 48 小時)用於孕期第 22 至 37 週期間預防早產、體外頭位轉移術(external cephalic version)及緊急或特殊情況。
  歐盟 EMA 將修訂仿單加強心血管風險之警語。此外,含該等成分之口服劑型和栓劑藥品,若僅核有產科相關適應症時,將撤離市場。

食品藥物管理署後續措施:

1. 經查,我國核准短效型 β-agonists 類藥品中,fenoterol、isoxsuprine 及ritodrine 核准於先兆性流產或早、流產等相關適應症,其餘成分則未核准於產科相關適應症。
2. 食品藥物管理署將彙整國內外相關資訊,進行含該成分藥品之臨床效益與風險再評估。


醫療人員應注意事項:

在食品藥物管理署未有進一步評估結果前,請醫師謹慎評估病人使用該藥品之臨床效益與風險,並監視病人用藥後發生不良反應之情形。

病人應注意事項:

1. 倘若於用藥期間有任何不適或疑問,應立即就醫,切勿自行停藥。
2. 目前使用該藥品之民眾應諮詢其開立處方之醫師。

相關訊息與連結請參考下列網址 :

http://www.ema.europa.eu/docs/en_GB/document_library/Referrals_document/Short-acting_beta-agonists/Recommendation_provided_by_Pharmacovigilance_Risk_Assessment_Committee/WC500148669.pdf
http://www.ema.europa.eu/docs/en_GB/document_library/Press_release/2013/10/WC500153130.pdf


三、含氯黴素(chloramphenicol)成分


口服劑型抗生素藥品再評估結果

含氯黴素(chloramphenicol)成分口服劑型抗生素藥品,食品藥物管理署(以下簡稱食藥署)完成再評估,該藥品具有骨髓抑制風險,目前國內已有其他安全性較高之藥品可供取代,對於嚴重感染之病人,亦有該成分針劑劑型藥品可供使用,含該成分口服劑型藥品已於 103 年 2 月 24 日下市(廢止藥品許可證)。
  我國目前核准含 chloramphenicol 成分之藥品許可證共 66 張,其中口服劑型 36 張,最早於 58 年核准,該成分為一種廣效性抗生素,主要作用在抑制細菌的蛋白質合成,達到抑菌效果。近期研究發現,該成分藥品具有血液毒性及骨髓抑制風險,為確保民眾用藥安全,食藥署彙整國內、外相關臨床使用療效及安全性資料,召開專家委員會討論,評估結果如下:
( 一 ) 口服劑型藥品:因具有骨髓抑制之風險,且目前國內已有其他安全性較高之藥品可供取代,對於嚴重感染之病人,亦有針劑劑型藥品可供使用,其安全性再評估未獲通過。
( 二 ) 針劑劑型藥品:雖有發生嚴重不良反應之風險,但目前臨床上可用於治療具抗藥性之細菌感染,且因容易穿透進入中樞神經系統,可用於中樞神經系統之感染,故維持臨床使用。
( 三 ) 其他劑型(如眼耳用製劑、栓劑等):因發生不良反應之風險不大,治療效益仍大於風險,故維持臨床使用。
  美國 FDA 曾於 2012 年 7 月進行含 chloramphenicol 成分口服劑型之安全性及療效評估,認為其風險高於治療效益,故將該藥品撤離市場;且加拿大、英國等國家,亦已無含該成分之口服劑型藥品。


相關訊息與連結請參考下列網址 :

http://www.fda.gov.tw/TC/newsContent.aspx?id=10823&chk=1de48d27-a1f1-4c23-a291-f9cb4f00335f&param=pn#.Uxkd-D-Sw7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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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Drospirenone 及 estrogen 複方成分藥品安全資訊

日本 PMDA 於 2014 年 1 月 18 日發布含 drospirenone 及 estrogen 複方成分藥品之用藥安全資訊。
  日本 PMDA 提醒使用含 drospirenone 及 estrogen 複方成分藥品可能有發生血栓的風險,日本曾有民眾疑似使用該藥品於治療生理痛(月經困難症)出現血栓甚至死亡之通報案件,因此提醒醫療人員:
1. 若發現服用此藥的病人疑似出現血栓的情形,應停藥並採取適當的醫療措施。
2. 醫療人員應向正在服用此藥的病人說明,若出現疑似血栓的症狀應立即停藥並至急診就醫。
3. 疑似發生血栓的症狀包含:下肢突然疼痛腫脹、突然的呼吸急促、胸痛、劇烈頭痛、四肢麻痺無力、說話困難、急性視力模糊等。
  日本 PMDA 並提醒服用此藥的病人:
1. 若出現疑似血栓的症狀應立即停藥並至急診就醫。
2. 至其他醫院或科別就診時,應主動告知醫師。

食品藥物管理署後續措施:

1. 有鑑於避孕藥有導致血栓之風險,衛生福利部(前行政院衛生署)自 93、94、97、98、99、100、102 年間曾多次發布新聞稿,提醒使用避孕藥品應注意血栓發生之風險。
2. 食品藥物管理署未曾核准該成分藥品用於「生理痛」之適應症,且查該類藥品仿單內之禁忌症、警語、注意事項等,皆已載明使用荷爾蒙類藥品可能增加栓塞及血栓疾病之風險。

醫療人員應注意事項:

1. 醫師處方該類藥品前應謹慎評估用藥之臨床效益及風險,病人如有下列情形應更加小心,包括抽菸、有血栓栓塞症家族史、肥胖(BMI 超過 30)、脂蛋白血障礙、高血壓、偏頭痛、心瓣膜疾病、心房纖維性顫動、長期不能活動、大手術、任何腿部的手術及重大創傷。
2. 醫療人員應提醒病人服藥期間應注意可能發生栓塞、血栓及其他血管疾病之風險,並提醒可能出現之初期症狀。
3. 食品藥物管理署再次提醒,避孕藥品(如:estradiol、norethisterone、lynestrenol、levonorgestrel、norgestimate、desogestrel、gestodene、cyproterone、drospirenone……等成分)屬於醫師處方藥品,需由醫師評估病人使用之臨床效益及風險後,依個別病人情形給藥,藥局未經醫師處方不得違法擅自調劑供應,違反者,依藥事法第 50 條第 1 款及藥事法第 92 條,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

病人應注意事項:

1. 病人或婦女朋友於服藥期間有任何不適或發生疑似血栓症狀時(如:持續性腿部疼痛、嚴重胸痛或呼吸急促等),應立即回診原開立處方醫師。
2. 避孕藥為醫師處方用藥,民眾未經醫師看診切勿自行購買使用,自行購買使用者,認屬藥害救濟法第 13 條第 1 款,有事實足以認定藥害之產生應由藥害受害人、藥物製造業者或輸入業者、醫師或其他之人負其責任,不得申請藥害救濟。

相關訊息與連結請參考下列網址 :

http://www.info.pmda.go.jp/kinkyu_anzen/file/kinkyu20140117_3.pdf


五、含 meprobamate 成分藥品安全性再評估未獲通過相關事宜

含 meprobamate 成分藥品製劑,經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彙集國內、外相關資料及臨床相關文獻報告,審慎評估其臨床效益及風險,評估未獲通過,理由如下:
( 一 ) 依據文獻資料,該成分藥品治療劑量範圍較狹窄,且有發生嚴重甚至致命性的神經性不良反應之風險(包括昏迷)。
( 二 ) 我國已核准其他較安全之替代藥品供治療選擇,病人無須承擔嚴重不良反應及可能致命之之風險,且近年臨床上已無使用該藥品。
  含 meprobamate 成分藥品製劑已於 103 年 2 月 10 日下市(廢止藥品許可證)。

相關訊息與連結請參考下列網址 :

http://www.fda.gov.tw/TC/newsContent.aspx?id=10771&chk=9f6667c8-dd3e-4717-807d-561c7ba878c2&param=pn#.UxkfKD-Sw7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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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Nicardipine 成分注射劑型藥品安全資訊

2013 年 10 月 25 日歐盟 EMA 發布 nicardipine 靜脈注射劑型之使用建議。
1. EMA 之人用醫藥品委員會(CHMP)已完成 nicardipine 靜脈注射劑型之風險評估,建議該成分靜脈注射劑型藥品應僅適用於治療急性、危及生命的高血壓,以及術後高血壓之控制,不建議用於其他適應症。
2. CHMP並建議該藥品僅可由專業人員以靜脈持續輸注方式給予,並應密切監控病人的血壓。於成人,應以 3-5 mg/h 的起始速率持續輸注,必要時給藥速率可再提高,但不可超過 15 mg/h,一旦達到目標血壓,劑量應逐漸減低。使用於特殊族群,包括有肝臟、腎臟問題的病人或孩童,應以較低劑量謹慎使用。

食品藥物管理署後續措施:

1. 經查我國核准 nicardipine 靜脈注射劑型藥品仿單,於「使用上的注意事項」欄位處,需慎重投予之對象包含「心臟衰竭或顯著左心室功能不全患者『因為有可能加重心功能不全,所以用於心臟衰竭或顯著左心室功能不全的患者,nicardipine 應緩慢調整劑量』」及「本藥的作用有個人性差異,因此應密切監測血壓與心跳。在使用 nicardipine 時,偶爾會造成症狀性低血壓或心搏過速」等說明。
2. 食品藥物管理署將蒐集有關該藥品之國內外相關資訊,以評估是否修訂該藥品之適應症或中文仿單相關內容。

醫療人員應注意事項:

在食品藥物管理署未有進一步評估結果前,請醫師謹慎評估病人使用該藥品之臨床效益與風險,並嚴密監控病人之血壓及相關不良反應情形。

相關訊息與連結請參考下列網址 :

http://www.ema.europa.eu/ema/index.jsp?curl=pages/news_and_events/news/2013/10/news_detail_001928.jsp&mid=WC0b01ac058004d5c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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